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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2002/5/12 14:15:00 人气: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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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再说“腐败的民间基础”
不知为何,“腐败”问题已成为国内各大网站、BBS的主流话题。假如对于一个未接触过现实社会实践的人来说,单从网站言论的情况来看,吾国的社会关系应已不堪入目矣。
将“腐败”视作一种社会问题,是否可能存在?如果存在,这又意味着什么?人民都讨厌“腐败”吗?这个不大可能,假若人民都讨厌“腐败”,个个都是那么的“钢筋铁骨”,这种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该从何谈起?可见,若要从社会的角度看待“腐败”就必然意味着我们的世俗文化、这个社会的总的意识形态必然是包含着“腐败”的基因,它的来源与根基更多的是民间与传统文化造成的,只不过这种抽象的“腐败”基因随着“权力”纽带的不断积累,到了上层建筑、到了“敏感地带”得到了最明显的暴露,得到了更为具体化的表现罢了。从这点来看,所谓人民痛恨这块毒瘤,不外乎自欺欺人也。或者说像很多人说得那样是“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但确切地说,对于后者这样讲不算十分的妥当,因为这样讲的人好比是把休谟等同于贝克莱,但更关键的问题是休谟并不承认“GOD”的存在)。好问:为什么老是说“人民总是伟大的”?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但别忘了,那些最坏的事情也并非不是人民创造的。较为中立的说法是不应该去形容人民是什么、人民怎么样,并且也是不可形容的。
真正的腐败是什么?现浅略地归结为四个基因或者四个组成部分:不科学的制度、中庸意识、多余且毫无根据的道德、情感文化。
从形式上讲,腐败问题首先体现为制度问题。许多人认为,制度能够遏制腐败,但不能消除腐败。法律虽然是一种最为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但这种社会规范所构成的“法律关系”毕竟是一种“思想关系”(首先体现为一种主观形式为存在),而并不是“物质关系”(能动的客观实体),而社会关系的能动性又是掌握在“人”本身之上,这就是为什么不能消除而只能遏制的根源了。但目前有一种我以为是“较合理”的说法,任何一种“治”都是一种综合治理,所谓的“法治社会”并不只是体现在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监督体制、媒体舆论的开放与公正,更多的是这一社会的尤其是公民的法治意识,法的精神如何深入人心就得更多的学习像那个瑞士的交通警察因为自己超速行驶而给自己开出了一张罚款单的典型事例。我个人以为法的真正精神就是“诚实与公平”,是一种纯形式上的规范,法律无法指望、奢求人们不做坏事,但要求人们承认、确认自己所做的一切,任何的隐瞒与欺骗就得罪加一等,这就是所谓的法律后果,后果的存在是唯一能够体现法律存在、法的精神的依据。从理论上讲,法律对于坏事的消除似乎是不可能的,但具有现实性意义的是法治社会所要体现的那种“诚实与公平”的精神如果能够深入人心,人人都能做到“诚实与公平”针对于“腐败”这种特殊的含带着“欺骗与公权私用”式的违法事件来说应该是较为乐观的。所以不能将“腐败”概念理解得包罗万象,就这一特殊的违法形式来说,与杀人、偷盗、抢劫行为的性质不同,“欺骗与自私”才是腐败者的通常心理、心态。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当然有理由将静态的“制度”理解为动态的“法治”,因为无需辩论静态的制度不可能超越动态的腐败主体,从理论上即可得知这是一种不可能;但对于“制度”所蕴含的“法治”意义来说,“法”之精神超越腐败主体就未始不是一种可能。所以,一个社会没有“法治”精神、没有“法治”文化、观念,腐败的消除甚至遏制也是不可能的。两百年前,在腐败肆虐的大不列颠,阿克顿勋爵愤怒的喊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但是也正是从那里,人类第一次发源了近代的分权制与法治思想,1992年英国56万公务员中竟未出现一起贪污案件,这是法治史上的奇迹,它已向全世界证明:在与腐败势力的斗争中,“法治”引导人民,“诚实与公平”的法治精神战胜“欺骗与自私”!
中庸意识。“中庸之道”出自《论语》,出自孔大牛,是孔大牛的最高的道德标准。“子曰:‘中庸之为德也,甚矣乎!民鲜久矣。’”“中”者,折中也,无过亦无不及乎。辛弃疾诗云:物无美恶,过则为灾。好比是煮菜时往锅里加盐不多也不少,恰到好处。从纯形式的角度,一个人的行为不可过度,要适可而止,确是一种客观的说法,因为任何的过度对己对人都是不利的。但千万不可忘记这里的“中”是建立在“人之初,性本善”的最最荒谬的假设之上的。设问:若人性本恶,人人都自私自利,都为自己的一切所作所谋,这种状态下的“中”还会是美德吗?这种自私自利之下的适可而止还能不腐败否?相反,这样的“中”更使得腐败行为晦涩化,更不易被发现和制止。但事实却恰恰如此,个人为了谋私利,即使是自己深处监督机制的重要岗位,为了讨好某单位的上级、关系户,该做监督、该做检查、该做举报的时候即可免,因为该是实践“中庸”、实践“适可而止”的时候了。从民间讽刺官场的所谓“有权不用,过期浪费”的打油诗里可略寻“中庸”之美究在何处矣。
最后两点为以儒学为代表的道德、情感观念,可以断言:腐败就是尊老爱幼、子孝父敬的中华美德;腐败就是三纲五常的道德准则;腐败就是那群“刀枪不入”的牛逼。什么是尊老爱幼?为什么不是尊幼爱老?这种道德观念是什么好东西?尊重与爱护的区别在哪里?如果你讲不出、并且感到这种区别的荒谬而羞愧可能还有得救。客观的说,尊重与爱护都是一种“爱”,并且没有丝毫的理由应该将这种“爱”区别为“尊重”与“爱护”,社会不是军队,社会生活、社会关系不是战斗场上的“命令与服从”,而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人平等的最起码的道德公理。一个人尊重某人,就得尊重任何人,爱护某人,就得爱护任何人,这种“尊老爱幼”之下的“挑三拣四”毫无疑问就是最大的腐败创造所。用相对于自己的年龄或者辈份来判断对某人是尊重还是爱护简直就是太荒谬了,这种毫无根据的民间意识无可置疑为“尊重=纵容”、“爱护=庇护”找到了最为直接性的腐败的理由。上级、领导、首长的一切行为都是应该尊重(纵容)的,下级、部属的一切行为都是应该爱护(庇护)的,如此一来,能不腐败否?不必再例举三分,不容置疑,“以德治国”等口号就是对这种抽象民间“腐败”文化的公开化、发展化。“恶性”腐败与“善性”道德同步存在,都是一个社会宏观发展的余肉。中华四千年的古典文化、道德观念基本上都是错误、荒谬,也应拿奥卡姆的剃头刀削掉。应该发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要爱你们的敌人”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我至今未弄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究竟要告诉人们什么呢?它是不是要说“己所欲之,要施于人”?那么,我说这种话就是臭狗屎无疑了(因为今天若我想自杀,那么你也得死?)。如果要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欲之,也勿施于人”的话,那么,我拿什么“施于人”呢?没错儿的,臭狗屎就是臭狗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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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相信机会只青睐那些懂得追求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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