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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两个(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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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2002/10/23 0:27:10 人气:174 楼主
两个(转)的

德国的同性婚姻
——____法治精神的一个社会与政治实践
张钊 
  2000年11月10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有关同性恋者结为生活伴侣的“生活伴侣登记法(Gesetz zur Eingetragenen Lebenspartnerschaft)”,社会上简称为“同性婚姻法”。这个法律主要包含了两个部分。第一,同性伴侣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生活伴侣”的社会与法律地位与传统异性婚姻类似。第二,修改了一百多条相关的法律条文。这个法律从2001年8月1日开始生效。
  
  8月1日是个星期三,一大早,前来登记的同性伴侣、参加婚礼的人们和报社、广播、电视记者们,把汉堡及其他很多州的婚姻登记处围得水泄不通,煞是热闹。这毕竟是德国历史上的大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起草法律的社民党、绿党联合政府称此举为德国社会与政治的里程碑;两大教会的发言人则对此做出了严厉的批评;保守的基督教联盟党也顾虑传统异性婚姻的地位会因此受到负面影响;民众与媒体对新法普遍持赞成态度;同性恋团体发言人则批评了新法的不彻底。
  
  
  春风回首一沾巾
  
  同性恋在社会上获得广泛的宽容,在法律上获得与异性恋类似的地位,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艰难的历程。
  
  在欧洲,至晚从古希腊晚期、罗马帝国初期开始,同性恋就遭到了来自社会、政治与教会等多方面的歧视与压迫,被认为是“违反自然的严重罪恶”。中世纪的教会严厉禁止各种形式的同性恋行为,强迫同性恋者作最重的忏悔与赎罪,对他们进行“惩罚”与“规戒”。数百年间,同性恋一直被定为死罪,遭到火刑。在十七、十八世纪人道主义运动的冲击下,同性恋这才被免除死刑,代之以长年的监禁。纳粹德国根据优生、优化人种的理论,曾一度恢复了同性恋者的死刑。很多同性恋者因此成为勇敢的反法西斯战士,惨死在集中营里。
  
  一百多年来,同性恋被普遍认为是性变态、病态,强迫接受各种不人道的“治疗”,从“心理治疗”到“激素治疗”,甚至阉割。
  
  虽然早在十九世纪就有政治家提出废除对同性恋的刑法处罚,但是,一直到1969年,德国联邦议会才正式通过法律修改案,废除了刑法第175条中的相关章节。尽管如此,青少年同性恋行为的最低年限一直高于异性恋,这个状态到了1994年才得到了纠正。
  
  
  柏林市长是同性恋
  
  战后,特别是“68学运”以后,随着左派自由主义思潮在欧洲逐渐深入人心,同性恋渐渐在社会上获得了广泛的宽容。但是,“宽容”一词同时含有“宽宏大度”、“宽恕怜悯”的意思。这种对同性恋的“宽容”隐含着“宽容”的人的“高尚”与被“宽容”的人的“低下”。时至今日,同性恋依然是一种“被容忍”的社会现象,而非“普通现象”;同性恋者依然被人们另眼相看。社会上还普遍地存在着对同性恋的种种恐惧、误解与反感。比如,很多人认为男同性恋者不是“真正的男子汉”,而是“假娘们”;女同性恋者来自婚姻、恋爱的失败,而对男性怀有失望与仇恨。当然,最流行的误解还是:因为同性恋伴侣不能生育,因此是违反自然规律的,是不正常的,甚至是病态的。这个观念包含着两个未经思考的前提,第一,生育是人的自然天赋,第二,亚当、夏娃在丧失了不死的权力之后,神把繁衍后代的任务交给他们。这两个来源不同的前提本身都不是牢不可破的,却有一个共同的核心:生育是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生育是性行为唯一正当的目的。
  
  现任柏林市长Klaus Wowereit的coming out很能说明当今德国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柏林不仅是联邦德国的首都,而且是独立的行政区,其地位与北京很类似。市议会选举新市长之前两周,Wowereit出人意料地在一次党代会上宣布:“我是同性恋,这样很好!”他在事后的电视采访时说:我知道这次竞选非常激烈,可能会很肮脏,所以,我不如事先告诉大家。公众都赞扬他的勇敢与坦诚,政治观察家们则指出:这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高招。
  
  Wowereit当选了柏林市长,这件事给我们的消息却很令人深思。一方面,同性恋已经不再被认为是人格上的缺陷,甚至污点;另一方面,同性恋依然被看作很特别的现象,绝大多数人都以自己不是同性恋而感到庆幸,甚至自豪。
  
  
  “同性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同性婚姻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中对同性恋的偏见与不公,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涉及同性恋生活伴侣的登记方式与程序,以及登记后同性恋生活伴侣关系的法律地位。原则上讲,同性恋伴侣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受法律保护的生活伴侣。登记所需的条件与登记的程序都与异性婚姻类似;登记后的同性恋生活伴侣在法律上也具有与传统异性婚姻类似的地位。与丹麦、荷兰不同,同性婚姻在德国不叫“婚姻”,而叫“生活伴侣关系”,以此区别于传统异性婚姻。
  
  “同性婚姻法”的另一个重要部分主要是修改了100多个法律中的相关章节,将登记的同性恋生活伴侣的社会与法律地位落实到具体条文中,同时,规定伴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与传统异性婚姻一样,同性恋生活伴侣可以共同使用一个姓;互相具有抚养的义务;家庭、亲属关系与异性婚姻等同;双方对子女的教育有同等的责任与权力;在法庭出证时,有权拒绝作对伴侣不利的证词;分离后有瞻仰的义务;死后,伴侣是法定的财产继承人。伴侣相互抚养的义务体现在税法上,就是:收入高的伴侣每年最多可以将其收入中的40000马克转让给收入低的伴侣。这40000马克将从收入中减掉,而不必缴所得税(异性婚姻没有这40000马克的界限)。同时,一方失业或丧失收入,另一方就要担负起抚养的责任。另外,一方加入了各种法定的社会、失业、医疗等等保险,另一方可以作为伴侣,免费享受一切服务与费用报销。
  
  与传统异性婚姻不同,同性生活伴侣没有共同过继子女的权力,过继的子女原则上只属于一方;一方死后,另一方不能自动具有对所租用住房的使用权;假如一方位外国人,分离后的外国伴侣不自动享受继续的居留权。
  
  
  法治国家的社会与政治实践
  
  法治国家的精神不同于集权国家中的法制观念。法制观念的特点在于借助司法进行统治,把司法作为政治的辅助。法治国家的精神则在于,将社会的道德与价值观念共识转化为具体、普遍的法律条文,政治的任务主要体现为立法工作与对法律的贯彻与实施。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是政治的依据,而不是政治的附属。
  
  这次联邦德国的“同性婚姻法”的立法与实施过程是法治国家精神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当今德国社会对同性恋的基本态度:同性恋在社会上普遍受到宽容;同性恋不再是人格上的污点。但是,同性恋依然不被看作社会的正常现象,不同于占绝大多数的异性恋者。
  
  德国联邦同性恋联合总会发言人在评价新法时说:我们不必专门为同性恋伴侣登记立法,也不必去修改那一百多个法律中的几百条具体条文,只需将民法中对“婚姻”的定义从“异性”扩展为“异性与同性”,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丹麦与荷兰都做出了很好的榜样。因此,新法依然带着种种的“不彻底”。
  
  但是,这仅仅是同性恋团体愿望,还不是社会的普遍共识。同性恋团体对新法的“不彻底性”的批评,恰恰反映了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治精神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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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2002/10/23 0:30:44 第1楼
Re 德国的同性婚姻 (转)

 榜样的困境
  
  中国古代官员退休称为致仕,致仕之后依然有相应的俸禄。这从汉朝开始,渐渐系统化和制度化,或许是世界上最早的公职人员退休金制度之一。但是,全民的退休保险制度却是德国的发明,这固然与欧洲人传统的社会公平意识有关。这个退休保险制度和其它首创于德国的社会及劳工保险制度,先后被绝大多数欧洲工业国家采用,形成了“资本主义”社会中重要的“社会主义”因素。今天,欧洲大陆诸“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在世界上遥遥领先,美国和一些后进发达国家如台湾,都相继效法。尽管如此,德国人并没有机会以此自豪。最近二、三十年,工人、职员、农民和自由业者要缴付的退休保险金一再提升,而他们退休后所获得的退休金水平则一再下降,在德国引起了广泛、激烈的讨论。为什么这个全世界的榜样会遇到这样的困境呢?这与这个系统的基本构架有深刻的关系。
  
  德国的退休保险制度名不符实,因为它就原则上讲,与其它保险有巨大的差别。在一般的保险中,不是所有,而仅仅是少数遭遇意外的受保人获得保金,是一个多数人帮助少数人的系统。在退休金保险制度中,每个受保人都将获得退休金。德国退休保险制度另一个不同于一般保险的特点是所谓的“资金平移”。“资金平移”指的是:退休的人们所得到的退休金不是他们当年缴入的钱,而是现在正在工作的人们缴入的钱。换句话说:每个身强力壮人不是在攒钱防老,而是在养活自己的父辈。一旦自己退休了,又有未来的轻壮年来养活。当年,首创这个保险制度时,工作的人远远多过退休的人。但随着医疗和生活水准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寿命越来越长,而退休的年龄并没有相应地提高。加上出生率的下降,社会中年轻人比重急剧下降。于是,工作的人与退休的人的比例在过去的几十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工作的人越来越少,退休的人越来越多,造成了退休金慢性入不敷出的状态。面对这样的困境,很多人建议废除“资金平移”模式,而把退休保险改革成“资金积累”的模式,即将受保人缴入的钱积累起来,用于支付他未来的退休金。这个改革面临两个不能解决的问题:第一,如果现在工作的人缴入的钱用于积累,政府就要从别处移来钱支付现在退休的人。这一笔钱没有一个政府能拿得出。第二,“资金积累”模式与社会的道德共识相违悖,不能获得绝大多数选民的赞同。
  
  
  亲情的淡漠
  
  这里所谓的社会道德共识指的是:“代间协约”,它是“资金平移”模式的道德依据。“代间协约”的原则是:儿童受父母抚养,老年受壮年抚养。“代间协约”是建立在公平互助的原则上的。它的核心是:强者扶持弱者,有能力、有工作的人养活没能力、没工作的人。它排斥自我负责、自力更生、自负盈亏、自生自灭的纯经济自由主义。德国早在十九世纪,就开始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了社会中的弱者必将获得的经济支持:儿童有儿童金和教育金;其家长享受优惠的税务比例;小、中、大学教育完全免费;职业进修有国家的补贴;失业的人有失业金;贫困的人有社会救济金;老年人有退休金。很多人以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贫困阶层的形成,从而对经济和社会造成威胁。这是一个片面和私利的认识。任何长治久安的政治,都必须以社会的道德共识为基础。否则,它早晚会丧失其合法性,而被其它的政治取代。
  
  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德国政治坚持谓的“社会市场经济”原则,以“社会国”和“法制国”自诩。在实际操作中,用繁琐、精密的立法保障社会各个层面的公平。在很多人眼中,这是一个无比优越的现代政体。但是,这个体系同样有它的缺陷。“代间协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依照法律,人们必须将抚养老人的钱缴入公共退休储金,而不是直接把它们付给父母。同样,老人的退休金也一律由公共退休储金颁发,而不来自子女。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要靠接触来建立和维持,没有接触,感情就淡了;接触过于密切,又会产生磨擦。法制化的“代间协约”有效地避免了亲子关系中的磨擦,老人的生活完全不依赖于子女,但它也严重加强了现代社会的通病:亲情的淡漠。这个以年轻人要尊重老年人一生的功劳,孝敬他们为出发的点的“代间协约”反而造成了“不孝”的普遍社会现象。
  
  德国是一个乐善好施的民族,世界上哪里受了灾,有了战乱,德国人都会慷慨地解囊相助。但是,绝少有富裕的子女会拿出钱来,补贴生活紧张的父母。在熟人、朋友圈中,常常会有老妈烤好蛋糕,盼着子女回来看看的事情。而子女一旦发现父母生活不能自理,就把他们送进养老院,以图省心。周末买把鲜花,去父母床边坐上半个小时,就算是孝敬了。毋用违言,德国老人的物质生活不同于一些其它的西方国家,是满富裕的。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联络也极端冷淡。父母与儿童、丈夫与妻子之间,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礼教和法制
  
  《礼记·礼运》篇首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用来描述德国社会的现状,差有相似。但是,《礼记集说》的作者批评它:“非夫子之言”,是很意味深长的。亲情联络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公无私,富国强兵,可以应急,可以戡乱,但不能耐久。德国社会受法律保障的金钱层面的公平掩盖着感情层面深刻的不平衡。
  今天,我们习惯用经济的成败衡量一切,包括对价值观念的检验,认为唯有金钱才最有说服力。这对于经历了百年严重的物质贫困,深切体味到柴米油盐的重要性的中国人来说,是无可厚非的。有钱能使鬼推磨,却不一定能使人相爱,不一定能买来父母、子女间的亲情。这里,就要靠有自我觉悟的人性,要靠道德的力量。
  
  几十年来,批判传统礼教很风行,知识分子对两千年来,社会道德对个人思想、行为的约束很反感,要求一律代之以法,实现全面法制。但是,法律仅仅保护和规定人最基本的社会行为,是对人的最低要求。古今中外,没有一个社会和政治可以完全抛开道德,单靠法律而运行。秦朝短暂的历史,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所谓礼教,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道德共识和风俗习惯的具体化,程式化,是把这些抽象的意识形态落实在日常生活中。法律的执行与监督,是司法部门的责任;礼教的实现,则有全社会个阶层的参与。法律与道德,法制与礼教,是保证社会公平,长治久安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唯有法、礼并行,不偏废一面,才是一个完美的社会。所以,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中国今天正处在一个改革和重建道德与法制的宏伟工程之中。在虚心向西方工业国家学习其既成体制的同时,要考察其中的缺陷,用我们文化中的精华来修改、补充,求和而不求同,避免走他们走过的错路,才能后来而居上。

http://www.jeanful.com/bec-1.htm
http://www.ashow.tv/hom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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