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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2002/10/23 0:27:10 人气: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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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转)的
德国的同性婚姻 ——____法治精神的一个社会与政治实践 张钊 2000年11月10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有关同性恋者结为生活伴侣的“生活伴侣登记法(Gesetz zur Eingetragenen Lebenspartnerschaft)”,社会上简称为“同性婚姻法”。这个法律主要包含了两个部分。第一,同性伴侣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生活伴侣”的社会与法律地位与传统异性婚姻类似。第二,修改了一百多条相关的法律条文。这个法律从2001年8月1日开始生效。 8月1日是个星期三,一大早,前来登记的同性伴侣、参加婚礼的人们和报社、广播、电视记者们,把汉堡及其他很多州的婚姻登记处围得水泄不通,煞是热闹。这毕竟是德国历史上的大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起草法律的社民党、绿党联合政府称此举为德国社会与政治的里程碑;两大教会的发言人则对此做出了严厉的批评;保守的基督教联盟党也顾虑传统异性婚姻的地位会因此受到负面影响;民众与媒体对新法普遍持赞成态度;同性恋团体发言人则批评了新法的不彻底。 春风回首一沾巾 同性恋在社会上获得广泛的宽容,在法律上获得与异性恋类似的地位,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艰难的历程。 在欧洲,至晚从古希腊晚期、罗马帝国初期开始,同性恋就遭到了来自社会、政治与教会等多方面的歧视与压迫,被认为是“违反自然的严重罪恶”。中世纪的教会严厉禁止各种形式的同性恋行为,强迫同性恋者作最重的忏悔与赎罪,对他们进行“惩罚”与“规戒”。数百年间,同性恋一直被定为死罪,遭到火刑。在十七、十八世纪人道主义运动的冲击下,同性恋这才被免除死刑,代之以长年的监禁。纳粹德国根据优生、优化人种的理论,曾一度恢复了同性恋者的死刑。很多同性恋者因此成为勇敢的反法西斯战士,惨死在集中营里。 一百多年来,同性恋被普遍认为是性变态、病态,强迫接受各种不人道的“治疗”,从“心理治疗”到“激素治疗”,甚至阉割。 虽然早在十九世纪就有政治家提出废除对同性恋的刑法处罚,但是,一直到1969年,德国联邦议会才正式通过法律修改案,废除了刑法第175条中的相关章节。尽管如此,青少年同性恋行为的最低年限一直高于异性恋,这个状态到了1994年才得到了纠正。 柏林市长是同性恋 战后,特别是“68学运”以后,随着左派自由主义思潮在欧洲逐渐深入人心,同性恋渐渐在社会上获得了广泛的宽容。但是,“宽容”一词同时含有“宽宏大度”、“宽恕怜悯”的意思。这种对同性恋的“宽容”隐含着“宽容”的人的“高尚”与被“宽容”的人的“低下”。时至今日,同性恋依然是一种“被容忍”的社会现象,而非“普通现象”;同性恋者依然被人们另眼相看。社会上还普遍地存在着对同性恋的种种恐惧、误解与反感。比如,很多人认为男同性恋者不是“真正的男子汉”,而是“假娘们”;女同性恋者来自婚姻、恋爱的失败,而对男性怀有失望与仇恨。当然,最流行的误解还是:因为同性恋伴侣不能生育,因此是违反自然规律的,是不正常的,甚至是病态的。这个观念包含着两个未经思考的前提,第一,生育是人的自然天赋,第二,亚当、夏娃在丧失了不死的权力之后,神把繁衍后代的任务交给他们。这两个来源不同的前提本身都不是牢不可破的,却有一个共同的核心:生育是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生育是性行为唯一正当的目的。 现任柏林市长Klaus Wowereit的coming out很能说明当今德国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柏林不仅是联邦德国的首都,而且是独立的行政区,其地位与北京很类似。市议会选举新市长之前两周,Wowereit出人意料地在一次党代会上宣布:“我是同性恋,这样很好!”他在事后的电视采访时说:我知道这次竞选非常激烈,可能会很肮脏,所以,我不如事先告诉大家。公众都赞扬他的勇敢与坦诚,政治观察家们则指出:这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高招。 Wowereit当选了柏林市长,这件事给我们的消息却很令人深思。一方面,同性恋已经不再被认为是人格上的缺陷,甚至污点;另一方面,同性恋依然被看作很特别的现象,绝大多数人都以自己不是同性恋而感到庆幸,甚至自豪。 “同性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同性婚姻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中对同性恋的偏见与不公,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涉及同性恋生活伴侣的登记方式与程序,以及登记后同性恋生活伴侣关系的法律地位。原则上讲,同性恋伴侣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受法律保护的生活伴侣。登记所需的条件与登记的程序都与异性婚姻类似;登记后的同性恋生活伴侣在法律上也具有与传统异性婚姻类似的地位。与丹麦、荷兰不同,同性婚姻在德国不叫“婚姻”,而叫“生活伴侣关系”,以此区别于传统异性婚姻。 “同性婚姻法”的另一个重要部分主要是修改了100多个法律中的相关章节,将登记的同性恋生活伴侣的社会与法律地位落实到具体条文中,同时,规定伴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与传统异性婚姻一样,同性恋生活伴侣可以共同使用一个姓;互相具有抚养的义务;家庭、亲属关系与异性婚姻等同;双方对子女的教育有同等的责任与权力;在法庭出证时,有权拒绝作对伴侣不利的证词;分离后有瞻仰的义务;死后,伴侣是法定的财产继承人。伴侣相互抚养的义务体现在税法上,就是:收入高的伴侣每年最多可以将其收入中的40000马克转让给收入低的伴侣。这40000马克将从收入中减掉,而不必缴所得税(异性婚姻没有这40000马克的界限)。同时,一方失业或丧失收入,另一方就要担负起抚养的责任。另外,一方加入了各种法定的社会、失业、医疗等等保险,另一方可以作为伴侣,免费享受一切服务与费用报销。 与传统异性婚姻不同,同性生活伴侣没有共同过继子女的权力,过继的子女原则上只属于一方;一方死后,另一方不能自动具有对所租用住房的使用权;假如一方位外国人,分离后的外国伴侣不自动享受继续的居留权。 法治国家的社会与政治实践 法治国家的精神不同于集权国家中的法制观念。法制观念的特点在于借助司法进行统治,把司法作为政治的辅助。法治国家的精神则在于,将社会的道德与价值观念共识转化为具体、普遍的法律条文,政治的任务主要体现为立法工作与对法律的贯彻与实施。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是政治的依据,而不是政治的附属。 这次联邦德国的“同性婚姻法”的立法与实施过程是法治国家精神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当今德国社会对同性恋的基本态度:同性恋在社会上普遍受到宽容;同性恋不再是人格上的污点。但是,同性恋依然不被看作社会的正常现象,不同于占绝大多数的异性恋者。 德国联邦同性恋联合总会发言人在评价新法时说:我们不必专门为同性恋伴侣登记立法,也不必去修改那一百多个法律中的几百条具体条文,只需将民法中对“婚姻”的定义从“异性”扩展为“异性与同性”,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丹麦与荷兰都做出了很好的榜样。因此,新法依然带着种种的“不彻底”。 但是,这仅仅是同性恋团体愿望,还不是社会的普遍共识。同性恋团体对新法的“不彻底性”的批评,恰恰反映了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治精神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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