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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2004/12/29 10:53:22 人气: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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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随便你看不看!不要后悔哦!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二)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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