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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2006/2/23 22:39:54 人气: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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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联通,我不稀罕你的“返还”。告你!
联通,我不稀罕你的“返还”,我要告你!
三个月内,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苏淮安分公司从我预存话费中扣除了两个商业号码“9559”“9921”所谓的信息服务费近200元。 现在联通咬定我给这两个号码发送短信定制过“9559”和“9921”的信息服务,理由很简单:我2005年11月份的话单上有两条记录,记录我于2005年11月份27日下午给“9559”和“9921”各发送短信一条。 我现在认为,与联通在“是否真正给‘9559’和‘9921’发送过短信”这个问题上较真,没有意义。我现在要求联通从法律上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我定制了XXX提供的信息服务: 1.请问联通:在某个时段使用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移动电话卡13056022225进行通讯者与以中国普通公民身份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书面签定协议申请得到该移动电话号码所有权者是否在法律行为上等效?我们后面就称前者为移动电话卡使用者,称后者为移动电话卡持有人。姑且认为特定移动电话卡使用者行为的法律责任就是特定电话卡持有人的法律责任,我们进一步向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提出一个问题:特定移动电话卡持有人向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申请移动电话号码时所签定的书面协议上有无明确写明,使用该移动电话卡向任何商业服务商发送短信代表了该移动电话卡持有人的行为意志,该移动电话卡持有人必须承担发送短信的一切法律责任。再退一步说,就是协议上讲清了这一点,国家法律条文上有无相关条款认可:认可手机短信代表了移动电话卡持有人的“亲笔签名”!我们知道,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了美国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说明真正的电子商务基于严密的加密算法。请问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客户向贵公司申办移动电话卡时,您提供了发送短信时的密码认证服务功能了吗?就是说,当客户编辑完短信,按键准备发送时,联通的服务器是否要求客户输入密码?输入密码成功后,方可代客户转发短信。事实上,联通压根儿就没有提供短信发送时的身份认证服务功能,或者说,国内任何一家电子通讯服务商都没有提供该项功能服务,我们如何能够凭借发送短信就确认双方之间制定了法律认可的经济合同了呢? 2.请问联通:“9559”和“9921”是如何知道我的手机号码的?联通10010回答:“是您登录了服务商的网站,给他们的网页上填写了您的手机号码。” 请问联通:我什么时候登录了什么样的网站。能从法律上提供证据吗?联通回答:网站的日志文件记载了您与XXX年XX月XX日XX时通过IP值XXXX连接访问了XXXX网站。因为访问记录中记录了:此时,您通过HTTP协议向网站发送的数据中,提交了您的手机号。 请问联通:贵公司和“9559”和“9921”能够向客户提供证据,证明“9559”和“9921”两家商业公司的信息管理系统从操作系统,开发平台,到应用软件都是正版软件。尤其是应用软件,其开发商的资质证书,软件系统的源代码,软件的数据流程,应用系统使用维护过程的身份认证,以及系统软件是否可以进行二次开发等一系列问题都得到国家权威机构的安全性认证了吗?否则,您的日志文件记录能说明什么问题呢?“9559”和“9921”网络日志文件从法律上讲是否具备飞机“黑匣子”的功能?它能否具备法律效应?因为无论如何,它只是一些商家可以手工或通过一些软件修改的数字化信息数据。 3.请问联通:我的话单上记录了:开始是“9559”和“9921”给我发送短信,然后是我给“9559”和“9921”各发送短信一次。联通能否提供相互发送的短信内容?联通回答:不能提供。理由:联通不记录客户的短信内容,因为这是客户的隐私。现在,联通可以请“9559”和“9921”提交短信内容。请问联通:怎样从法律上辨别“9559”和“9921”所提供的短信内容的真假性。因为,联通客户是否“确认接受‘9559’和‘9921’提供的信息服务”,现在只能由“9559”和“9921”提供的用户发送的短信内容作为评判的唯一证据。联通回答:我们无法辨别“9559”和“9921”所提供的短信内容是否真实。 4.请问联通:即便是客户认可了“9559”和“9921”所提供短信内容是真实的,那么,这些短信能说明什么问题呢?其一,如果我发送的短信是几个字母,譬如说,“sdfg”,您说它代表什么。当然“9559”和“9921”肯定解释为“sdfg”代表“13056022225同意定制‘9559’和‘9921’提供的信息服务"。理由是,参照于他们服务器上若干个网页,这些字母就代表用户确认了信息服务。但又有谁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用户是在认真阅读了相关网页之后,是在“9559”和“9921”规定的特殊环境中发送上述字母串的呢?其二,这些字母组合进行过类似注册之类的保护或权威机构认证,含有特殊意义,不能随便作为短信内容发送吗? 其三,是否应该将“利用特定的移动电话卡进行通讯”与“利用特定的移动电话卡发送短信在法律上就具备了‘电子签名’的效应”两者之间加以区分。通过移动电话卡13056022225与他人通讯时所产生的通讯费用,勿庸置疑,无论是13056022225持卡人使用该电话卡还是其他人使用该电话卡,一律由13056022225持卡人承担。但如果通过手机发送特殊短信而产生法律上的行为责任时,就必须要考虑当时是谁使用了手机。“使用特定的移动电话卡发送特定的短信就代表该移动电话卡持有人的‘亲笔签名’”,从而成了签定经济合同的法律依据,这在法律上能够成立吗?联通客户与联通公司签定的书面协议上,并未明确陈述“由特定移动电话卡发送短信,在法律上一律视为该移动电话卡持有人的行为责任”。如果朋友、同事借用手机发送短信与某信息服务商确认了某项信息服务,是否应当由该移动电话卡持有人承担责任呢?情理上可以认为这是由于移动电话卡持有人对手机保管不善而造成的后果。并且联通客户与联通公司签定书面协议时双方认可的《移动电话入网服务协议》第7条中第3款规定:“用户应承担对手机、SIM卡、UIM卡或客户密码保管不善、使用不当、丢失等而产生的后果和责任”。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协议是针对客户与联通公司双方的利益关系而制定的,有什么后果或责任,也应该是客户对联通公司负责,对其他任何第三方而言,该条款没有任何意义。客户对联通公司所应该承担的后果和责任,那就是由于“保管不善”而产生的额外通讯费用。至于任何第三方仅仅凭借“特定移动电话卡给我们发送了什么样什么样的回答短信就代表该移动电话卡持有人同意接受我们提供的某种信息服务”,那是您自作多情!联通客户与第三方之间没有这样的协议:只要是通过联通客户的移动电话卡发送短信回复了第三方推销商业服务的短信就代表联通客户本人同意接受服务。 5.本人2005年11月份联通话单记录我与“9559”和“9921”之间所谓“通过短信签定协议”的过程是这样的:a)“9559”和“9921”主动先给我发来短信;b)我给他们回复短信;c)他们给我回发短信。不容我对第二条短信作出回应,几乎是一刹那之间,“9559”同时给我发来七、八条短信,每条2.00元。我们看看,假如真的通过互发短信在双方之间签定经济合同的话,三步是不够的。因为无论如何,互发短信与双方面对面交流对话状态下签定经济合同绝对是有区别的。商家发来短信:“我们向你提供XXX信息服务,同意接受服务发11。”然后,假如客户同意接受服务,向商家发送:11。但商家不知道客户是收到他们推销服务的短信之后发出代码“11”还是一种偶然巧合或失误。毕竟几个字母或数字,巧合或失误的概率较大,于是商家向客户作出回应:您已经订制了我们XXX信息服务,若认可则发送22。如果用户前面发送“11”确实代表自己同意接受商家某种服务,则接着发送“22”。商家在收到同一号码发来“22”后,方可向用户正式推送信息服务。4步骤互发短信的方式,是通过代码方式短信交谈而定制服务时商家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从法律的角度考虑,4步短信是必须的步骤。 6.联通用户在向联通公司申请购卡时,书面协议上明确写明了用户(甲方)与联通公司(乙方)之间一种经济合同关系:服务消费与服务提供者。而现在13056022225与"9559"和"9921"之间发生消费服务关系怎么能够和联通话费搅到一起去了呢?对于联通提供的所有服务项目中,只要用户选择了相关项目,可以默认直接由用户缴纳的话费中扣除,但用户与第三方产生的交易,联通有权从联通用户的话费中扣除吗?即便是用户与第三方达成了协议(其实并没有产生任何法律上能够生效的协议),用户同意从联通话费中扣除。但只要用户与联通最初的协议条款没有在书面上进行修正,那么联通就不能擅自从用户为消费联通公司提供的通信服务而预交的话费中来扣除第三方应从用户得到的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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